9岁女孩给“网友”发私密照被警方立案 如何斩断“隔空猥亵”的黑手?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社交和短视频平台,在“隐秘角落”将看不见的“魔爪”伸向了未成年人。

近年来关于猥亵儿童的案件越来越多,家长必须要引起重视,只有让孩子具备一定的警惕心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伤害!


(相关资料图)

>>案例

9岁女孩给“网友”发私密照

警方立案

如果不是关联了女儿的QQ号,郭丽怎么也不会想到,年仅9岁的女儿小敏会被多人“隔空猥亵”。“隔空猥亵”这个概念,也是她生平第一次听说。心头被震惊、愤怒、不甘所萦绕,郭丽决定要“讨回公道”,也希望能让更多孩童避免被伤害。

“你想看。”8月12日上午,郭丽的关联QQ号收到这样三个字,被关联者是她9岁的女儿小敏,她点了进去,聊天记录让她难以置信。对方是一个昵称为“浅笑心柔”、性别设置为女、年龄设置为20岁的网友,前一晚7点29分,“浅笑心柔”给小敏拨打了时长3分32秒的视频电话,接着又发了一段18秒的色情视频……

12日中午,郭丽赶回家,问女儿在视频电话里看到了什么,小敏说什么都没看到,“我当时还比较平静,没有打骂她。”当晚,郭丽报了警。民警告知需联系网安查询,让她回家等待。

8月13日,她对女儿说:“我们已经报警了,前后证词不一致警方是不会采信的,你实话告诉妈妈,在视频电话里看到过什么?你们又说了什么?”这次小敏松了口,坦言自己看到对方的隐私部位。

小敏使用的是一部辅助完成作业的旧手机。郭丽记得,8月上旬的某天晚上,女儿操作学英语的App时,学着学着就把声音关掉了,“我想看她到底在干什么,她就拼命抢手机不让我看。”

郭丽告诉记者,她最终在隐藏会话里发现,有6个网友向小敏发送过粗俗色情的文字消息,小敏向其中两人发了自己私密部位的小视频。小敏解释说,之所以给他们发,是想交朋友。

8月16日,郭丽带小敏到当地人民检察院,经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温柔询问,小敏承认,自己同时和几个网友互相发送过视频和照片。

“浅笑心柔”的手机号属地显示为内蒙古鄂尔多斯。郭丽打了两遍后对方接通——“你的QQ叫浅笑心柔对吧?”“嗯。”一个男声回答。“你给我女儿发什么呢,你一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发色情视频是吧?!”听到这里,对方挂断了电话。

之后,郭丽在公共社交平台发布了此事。晚上,郭丽接到内蒙古鄂尔多斯警察的电话,告诉她已找到“浅笑心柔”,其为一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警方请她协助调查,收集发送相关证据,并让她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做笔录。8月18日,她拿到当地派出所带有“被人猥亵”字样的报警回执单。8月30日,她拿到公安局于24日开具的立案告知书,案由为“被猥亵”。

郭丽通过女儿小敏事件才第一次听说“隔空猥亵”这个词。郭丽说,自己和小敏的父亲已分开多年,“父亲”角色就此从小敏的生活中消失。为了保护女儿,郭丽从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开始给她读性教育绘本、讲相关案例,她想不明白,收到视频和被诱导发送视频的时候,女儿为什么不会害怕,为什么不跟她说。

9月5日,记者就办案进展致电警方,鄂尔多斯办案民警回应正在进一步固定证据。9月6日,郭丽户籍所在地警方表示,因网络作案相对隐蔽,案件仍在调查中。

>>制裁

“隔空猥亵”将依法定罪论处

早在2018年,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

今年6月1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官微发文定义: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隔空猥亵”将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论处。

今年6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清朗·2023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将隔空猥亵问题纳入整治重点,重拳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旨在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健康安全网络环境。

5年来起诉“隔空猥亵”犯罪千余人

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在今年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如针对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的行为,2018年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至今已起诉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000多人。

>>分析

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侵害面更广

作为多起案件主审法官的张华指出,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猥亵行为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自我实施猥亵。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侵害面更广,更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

张华表示,视觉也会让大脑产生生理反应,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在当时可能不以为意,但成长以后,童年的经历会对其性观念、性心理等造成直接冲击,有碍身心健康发展。“有的被害人情绪外露,受害后即有应激性创伤。有的则内向不易发觉,建议家长通过专业的心理评估来衡量孩子是否受到精神伤害。”

张华提示,若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被害人监护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进行心理诊疗费以及人格权等损害赔偿;在要求物质损害赔偿的同时,并不影响以《民法典》规定获得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家长还可以通过观察孩子的学习注意力有无变化、成绩有无起落、对性方面的关注和认知程度有无改变等,来侧面判断。

>>观点

隔空猥亵可能会造成四种衍生性伤害

中国性学会家庭性教育分会副主任委员胡珍分析,孩子不愿主动告知遭遇隔空猥亵,与孩子曾经受过的家庭、社会的不当性教育有直接关系:性是不好的、是羞耻的、是不学好的。

胡珍归纳了隔空猥亵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的四种衍生性伤害:

一,若遭遇得到负面评价,孩子将对父母或老师产生疏离;

二,当被不恰当的方式所教育,会丧失自尊心;

三,加剧对网络的恐惧感;

四,还未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即认为无人知晓、自己的身体也没被真实触摸,甚至收了对方钱财,久而久之难以形成被侵害的意识。

胡珍指出,隔空猥亵已然发生就是性侵,家庭和学校要用孩子听得懂的语言反复澄清“没有碰到就不受伤害”“没有反抗就不算伤害”这两个误区。

>>答疑

什么是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性侵害必须要有身体接触吗?

不!隔空猥亵也是属于性侵害行为!

隔空猥亵虽然没有物理接触,但利用网络强迫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等都会构成性侵害。

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算犯罪吗?

算!

未成年人因害怕、羞耻或被威胁无力反抗等,不能成为不法分子狡辩的“自愿发生”,且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性侵害,无论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

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审判上会作何考量?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年满16周岁,实施隔空猥亵的,则达到定罪条件,但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何防范隔空猥亵?

学校:加强网络教育引导和普法宣传,幼儿园、中小学校可以通过正规系统的教材让儿童充分了解到性安全保护的科学知识。

父母:提高孩子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平日多关注孩子手机的使用情况,引导孩子正确认识电子产品的用途和工具属性。

未成年人:提高防范侵害的意识,对网络上的陌生人提高警惕,坚决拒绝透露个人信息和隐私图像,困惑时及时寻求老师和父母的帮助。

网络运营方:应根据《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储儿童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综合新京报、北青报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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