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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处罚主体,提升执法能力,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执法边界不清、依据不充分等难点问题。这对提升校外培训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深化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在立法目的上,《办法》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首先,突出学生为本,确定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基础教育是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双减”政策是国家在基础教育领域推动的基础性、系统性改革,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的重要体现。为此,国家针对减轻学生作业负担、持续规范校外培训进行全面部署,《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陆续出台,各地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初见成效。但随着“双减”工作的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执法意识和能力不强、边界不清、协同治理合力不够等问题影响校外培训监管成效。教育部出台《办法》明确处罚主体,提升执法能力,其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纠正和预防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行为,根本遵循在于促使教育回归本质,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真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其次,突出以当事人为本,在依法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同时,注重保护其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程度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坚持过错程度与惩戒力度相结合,对知错愿改的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知错不改的当事人从重予以处罚;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对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护。最后,保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同时,明确执法边界。具体表现在:一是明确处罚对象是“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明确处罚原则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三是明确处罚种类为“警告、罚款”等七种处罚类型。
第二,在制度设计上,《办法》强调部门之间的优化协同高效,形成执法合力。其一,在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内部关系方面,明确了三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24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权交由镇街行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办法》明确了三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二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他们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此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还可以委托在机构、人员、技术等方面符合条件的组织以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处罚。其二,在同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与上下级主管部门的关系方面,明确了管辖权及其争议处理。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如对两个以上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明确了管辖机关的确定方式;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权指定管辖;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处理。其三,在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与其他机关的关系方面,明确了案件移送处理办法。对于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在监督形式上,《办法》与时俱进予以调整,治理网络违法培训。随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深化,一些地方学科类培训不断变种,从非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为学科类培训,从线下培训转为线上培训。为了有效应对线上违法培训行为,加强协同执法合力,本《办法》将校外培训违法形式分为线下和线上两种,分别确定管辖部门。对线下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线上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结合网络违法行为特点,分为两类:一是基于“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经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由机构审批机关负责;二是对于未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为了便于管理以及更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有效制裁,则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程雁雷安徽大学原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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