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观热点:谁应该占有这只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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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慎子》中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一只野兔在街市上奔跑,一百多人在后面猛追,乐此不疲。然而在集市上有一百多只兔子被叫卖,却无人问津,什么原因呢?作者接着分析道,野兔是没有主人的,谁抓到就是谁的;而集市上的兔子是有主人的,要想得到集市的兔子,必须拿银子来买。

从这个故事里,我们可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商品交换的前提是商品的所有权必须是确定的,如果物品的所有权不确定,将会引起人们的激烈争夺,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这里,我们有一个问题需要继续思考,对于无主物我们应该根据什么规则来断定它归谁所有呢?下面我们来看看美国早期的一个案例。

1805年的某一天,风和日丽,波斯特先生牵着猎狗在一处无主的海滩边游玩。突然,他发现不远处有一只狐狸,便放开自己的猎狗去追捕。不料此时,附近另一个正在游玩的人皮尔逊也看到了这只狐狸,他先下手为强,举枪打死了这只狐狸,并占为己有。这下波斯特不干了,他认为,这只狐狸是他先看到并进行追捕的,所以他应该拥有这只狐狸;皮尔逊当然不会轻易让出战利品了,他认为,这只狐狸是他先打死并先得到的,因而这只狐狸应该归他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干脆打起了官司。波斯特首先向纽约市皇后区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这只狐狸,结果竟然胜诉了。皮尔逊觉得这简直是岂有此理,不服一审判决,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受理该上诉案件的法官共5位。其中多数派意见认为,该案的诉讼标的是一只野生动物,此类无主物只有通过占有才能取得始初财产权。由于皮尔逊射死并第一个实际占有狐狸,因此享有对该无主物的始初财产权。这种观点获得了多数法官的支持。于是,一审判决被推翻,一个确立占有规则的先例诞生了。

我们继续思考这个案例,谁应该占有这只狐狸,其实可以有两种规则:一种规则是谁先看到这只狐狸或者先追逐这只狐狸谁应该拥有这只狐狸;另一种规则是谁先实际占有这只狐狸谁应该拥有这只狐狸。我们知道法官抛弃了前一种规则,选择了后一种规则,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选择前一种规则,就会导致没完没了的纠缠。如果有人说,他前几天曾经追过这只狐狸,法官如何是好呢?如果以后会不断地有人跳出来这样做,应该怎么办呢?

为了一只狐狸,这样的可能性比较小,如果狐狸变成了巨额的财产,那就是比较现实的问题了。我们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则去确定无主物的所有权,那社会成本就太大了,所以法官不得不放弃这种规则。如果以占有规则去确定这种无主物的所有权,比较容易取证,社会成本也比较小。

这个案例看起来好像微不足道,但对美国的财产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在美国的早期历史中,它是一个领土不断扩张的历史。特别美国的西进运动中,老百姓可以无偿地获得一块土地,土地纠纷在所难免,谁应该拥有土地的初始财产权呢?英国没有这样的判例,美国也没有这样的判例,我们知道英美是普通法国家,它们需要这样的判例。于是,本案就提供了这样的先例,所以我们说它对美国的财产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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