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哪有那么多的阴谋诡计,绝大多数不过是意外,而不是故意,但是这极不符合因果脑袋的人类,所以阴谋论才如此得人心。
——坤鹏论
一、前情回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读<泰阿泰德篇>探究知识是什么(五十四)》中,坤鹏论主要分享以下内容:
验证它是真胎还是风卵(三十六)
首先,知识都是真实的;
其次,既然已经认识了一个知识,又怎么会搞错它呢?
就算是因为笼子里的鸟儿乱飞,会造成捕捉错误的问题,但是,只要持有在灵魂中,也能马上认识到它是错的呀!
所以,出现将五加七之和十二认作十一的事情,是荒谬的。
这相当于是说,出现在灵魂中的(十一的)知识能使人不认识(十二);反之亦然,也就是当前不认识的(十二)能使人认识(十一)。
对此,泰阿泰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鸟儿只代表知识可能不太妥当,灵魂的鸟笼里可能还有一种叫非知识的鸟儿,它们和叫知识的鸟儿一起飞翔着。
所以,从鸟笼中捕捉的时候,如果捉到的是知识之鸟,那就是真信念,如果捉到了同一个东西的非知识之鸟,将会使他持有虚假的信念。
非知识,其实就是错误的知识,比如:五加七等于十一,就是当初在学习时将这个结果作为知识关进了鸟笼里。
泰阿泰德的意思是说,捉住了一项非知识的人就是认信了假的东西。
苏格拉底指出,可是,该人此时一定会自信自己捉到的是一项知识,是真的东西,而不是捕捉到了一项非知识。
结果,绕了一大圈之后,他们的论证再次碰到了最初的困难——回到了原点——知识到底是什么?
因为,如果不能充分把握知识是什么,就不可能了解什么是假信念。
苏格拉底请泰阿泰德再次说一下知识是什么,给知识提供什么样的定义才能尽量免于陷入自相矛盾。
泰阿泰德说,他目前还是只能给出之前他给出的那个定义:知识是真实的信念,因为认信真实的东西肯定是无错的,它带来的结果也全部是又美又好的。
苏格拉底并未此定义直接进行评判,而是说,还是让我们继续考察探究吧,没准此路之上的障碍反而暗示我们所求的目标,如果就此止而不前,我们最终什么都找不到。
二、验证它是真胎还是风卵(三十七)
苏格拉底表示,其实“这个考察不需要太繁琐:因为有整整一门技艺向你表明,真信念不是知识。”
泰阿泰德问:“怎么讲?什么技艺?”
“在智慧方面最伟大的那些人的技艺,人们将他们称为演说家和讼师。”苏格拉底满含讽刺意味地说,而这些人的典型代表就是智者派。
让我们一起回忆一下坤鹏论以前的修辞学专题,其中有几个要点:
第一,智者派最擅长的是修辞,他们又可以被称为修辞学家;
第二,亚里士多德给出的修辞学定义要点之一是:说服。
也就是在一定的场合之下寻求一切可利用说服手段的功能。
第三,后世修辞学大师伯克给出的修辞学定义的中心要点是:认同。
与亚里士多德的“说服”不同的是,他的“认同”是受众的角度,靠的是修辞学的“诱发”。
说服:“他讲的太有道理了,我被他说服了。”
认同:“嗯,我是这么想的,所以我应该这么做。”
伯克指出,修辞学的核心目标是,诱使人们以为修辞者的动机就是自己的动机,而非别人灌输的。
第四,修辞学更为普遍的一个定义是:通过有效的演讲和写作增加自己说服力和影响力的技艺。
好了,有了以上几个要点回顾,让我们回来再看苏格拉底怎么说的。
“这些人凭借自己的技艺进行说服,不是通过教导,而是通过使人们按照这些人的意愿来形成信念。”
看看严群的翻译:“他们不以其术教导,以其术驰辩而说服,使人依其意旨而成见。”
王晓朝的译文则是:“这些人使用他们的技艺使他人产生信念,不是通过教导,而是通过使人相信他们想要他相信的任何事情。”
“或者说,你会认为他们是如此聪明的教师,在漏壶滴水的短暂时间内,就能把被劫财物或遭受其他暴力的真相,充分指教当时并不在场的人们?”
“漏壶滴水”,古代雅典法庭使用一种滴水计时器,相当于中国古代的漏壶,主要用以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
所谓“不在场的人们”指的是法官和陪审团人员。
“我绝不认为他们能教导,他们能做到的是通过驰辩(注:纵横雄辩的意思)使听众信服。”泰阿泰德回答。
苏格拉底说:“‘说服’,你的意思不就是‘使人形成信念’?”
泰阿泰德答:“的确。”
“对于某些只能通过观看而不能通过别的方式得知的东西,当审判员们被正当地说服,那么,他们通过听说的方式对这些东西做出了判断,拥有了真信念,他们不带知识地做出判断,但是如果审判得当,他们所相信的会是正确的。”
“他们所相信的”,原文直译地为“被说服的”,这里翻译者根据中文习惯改被动表达为主动表达。
这段话还是有些费解,坤鹏论建议还是通过对照其他人的译文进行理解。
严群的译文:“关于非目睹不能知的事实,审判官信服公正的诉说、采纳真实的意见、凭耳闻而判决,判决虽确,毕竟非凭知识,乃由于被正确地说服,是不是?”
王晓朝的译文:“陪审团正当地相信了只有目击者才知道的事实,于是他们根据传闻作出判决,并接受一种真实的信念。尽管我们可以说,如果他们找到了正确的裁决,表明他们的信念是正确的,但他们是在没有知识的情况下做出判决的,对吗?”
是不是这下清楚了不少?
也就是说,在法庭上,陪审团、法官,他们并不是靠自己的知识来判决的,而是主要依靠演说家和讼师的话,在没有知识的情况下,得出他们认为的真信念,并依此进行判决。
而这其中的关键就是演说家和讼师的诉说,陪审团、法官与其说是自己形成信念,不如说是被前者说服,按照这些人的意愿形成了信念。
“完全同意。”泰阿泰德说。
“朋友,在法庭上,如果真信念和知识是同一个东西,那么,最顶尖的审判官绝不会拥有正确的信念而没有知识以作正确判断,而我们现在似乎得说,真实的信念和知识一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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