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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海林 通讯员 崔倩
家有“熊孩子”一枚,“祸”来的是猝不及防。近年来,“熊孩子”放火烧车、高空抛物、损坏公共物品……给他人带来的损害,让人又气又急。近日,汤阴法院菜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熊孩子”搞破坏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某日,韩某发现停放在路边的爱车辆突然间多了几条划痕,立刻报了警,民警在接到韩某报警后通过查看监控,将目标锁定了一名6岁的儿童。监控显示,某日中午,该儿童手持物品出现在该车附近徘徊,并在车辆划痕处逗留。韩某找到孩子的父母,希望其父母承担车辆维修费及鉴定费等费用共计5000余元。但是孩子的父母明确拒绝,协商无果后,韩某将孩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孩子的父母态度强硬,认为只是孩子淘气,没多大点事,对于韩某将其诉至法院表示不满。为了平息纠纷,促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菜园法庭庭长张红霞耐心细致的进行释法说理,把法律讲清讲透,告知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闯祸,监护人“跑不了”,父母应当对孩子的言行进行细致、严格的教育,让孩子从小就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健康少年。最终孩子的父母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韩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的行为进行引导,告诉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让孩子形成良好的自我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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