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书还披露了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9日19时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被告人孙晶、刘庆南嫖娼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民警将二人从天目山路支付宝公司带回派出所调查。刘某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孙某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孙某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某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60.1万元、手机六部、涉案郭某某、孙某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孙某尾号5105建设银行卡内赃款人民币19424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暂存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756元予以没收;查封在案的赃物京N×××××车一辆、大厂回族自治县福泰花园兰苑46号楼3单元1402室房产及小区车位一个依法拍卖、变卖后上交国库;郭莉莉尾号3383招商银行卡内的赃款人民币81889.9元及孳息予以没收;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刘某南妻子张某2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1号楼13层1301室房产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在涤除优先权后属于被告人刘某南部分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刘某南追缴后,上缴国库。
附:
被告人刘某南(花名鸿元),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文化程度,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娱中心商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程度,北京金朋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冰,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南省洛阳市,大学文化程度,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晶(花名梵茵),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娱中心高级业务专家,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暂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2018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