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信息撤回怎么办?有媒体报道称近日福建证监局在处理一起微信信息泄密案中就利用了这部刚刚出台不久的法规。
据国内媒体报道,在这起由福建证监局处理的泄密案件中相关信息即是由当事人通过微信进行传播,同时他们还对一些敏感信息进行撤回处理,而且双方是通过微信语音而非文字的“反调查”方法作案。不过这些聊天记录依然成为了证监会的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资料显示,2018年5月31日,当事人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刘长江回复“明白”。之后,刘长江在当天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
不同于其他类似案件的是,这起案件的主要证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因而先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中“将微信、微博的聊天记录列为到打官司的证据”这一条也被派上用场。
对此有律师表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被纳入认定证券内幕交易的证据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当前通讯技术、社会交往方式发展的形势。还有律师认为,未来微信的相关资料也可成为判断所有证券行为是否合法的真实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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