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11月15日,瓜子二手车所属的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瓜子”),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分局”)责令金瓜子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5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2016年12月3日,瓜子二手车与乐视网签订《乐视网广告交易平台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上诉广告是一条时长约15秒钟的视频广告,其广告词为:“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针对这一宣传语,瓜子向工商局提供了3份证明材料,用以支持上述广告宣传语。但工商经过调查核实后对于瓜子提供的3份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2018年8月1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金瓜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8年8月31日,应金瓜子的要求,工商部门依法举行了听证会,最终对其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决定“不予采纳”。
对此,瓜子二手车发表声明称,对该决定的定性存有异议,“成交量遥遥领先”广告用语是瓜子基于事实的客观表述,瓜子二手车没有以与事实不符的广告方式博取眼球的利益驱动,也没有以此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或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目前,已根据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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