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被质疑 “大数据杀熟”之后,美团再次因为取消支付宝渠道被告上法庭。
12 月 29 日,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因取消支付宝渠道,美团遭遇反垄断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京 73 民初 888 号显示,王某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团运营主体,下称 “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12 月 28 日,王某的委托人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鹏飞介绍,美团 APP、美团点评 APP 等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取消支付宝渠道,使得消费者无法在上述 APP 中通过支付宝进行支付。
事情可以追溯到今年 7 月底。当时有媒体报道称,部分用户在使用美团支付时发现,美团月付和银行卡支付占据优先位置,微信支付、ApplePay 也在支付选择列表上,只是不再显示支付宝支付。这不是美团第一次取消支付宝渠道。据统计,自 2016 年起,美团已经三次被部分用户反馈称无法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
口水战始末
直到今年 7 月底,有网友陆续发现,在美团外卖订餐时,页面已无支付宝选项,此前,美团一直将支付宝折叠展示。
7 月 29 日,美团月付通过官微发声,“其实这文章的主体换成饿了么 app 和微信支付也同样合适呢”,并配上饿了么只能使用花呗和支付宝付款的截图。
对此,饿了么方面则用 “Excuse me?!”回应,并晒出了饿了么不仅支持支付宝和花呗,同时还支持微信支付的截图。
在消息发酵的当晚,美团 CEO 王兴发文回应此事,称 “微信支付的活跃用户数比支付宝多,手续费也较低”,同时质疑 “淘宝为什么还不支持微信支付?”
对此,搜狐科技分别翻阅了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官网,查询两者的费率差别。
在美团业务涉及到的 “网上服务平台”类别(团购服务平台、综合生活服务平台、旅游服务平台和订餐服务平台),微信支付的费率为 0.60%,结算周期为 T+1。
微信支付费率介绍页面
而在支付宝的费率介绍中,除了游戏相关的 “特殊行业”外,APP 支付的费率也在 0.60%,同时,新签该产品的商家,在未满 90 日或连续交易未满 30 日期间,通过该产品收款的资金将于次日结算。
支付宝 APP 支付费率页面
不过,当美团这样体量较大的平台与微信支付及支付宝合作时,往往可以进一步压低费率,具体费率则由双方的合作关系而定。
与美团类似,京东商城也在 2011 年发出公告称与支付宝合作到期,将全面停用支付宝,刘强东当时用的理由同样是 “支付宝的费率太贵”,他表示:“每年使用支付宝要比使用其他支付方式多付 500 万 - 600 万费用。”除了出于战略层面的因素外,有传闻称京东当时希望将费率从当时针对电商普遍的 0.40% 压至 0.30%,但遭到支付宝方面的拒绝。
美团取消支付宝支付,本质上是美团与饿了么以及背后阿里之间的较量。
第三方大数据研究机构 Trustdata 的数据显示,美团在中国外卖行业的市场份额,由 2019 年第一季度的 63.4%,至 2020 年第二季度上升至 68.2%。饿了么、饿了么星选及其他平台市场份额共计 31.8%。美团已经占据了相对的优势地位,这也是美团取消支付宝一事涉及 “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因。
实际上,不仅支付方式,美团与饿了么还曾就 “二选一”问题对簿公堂。
今年 8 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显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饿了么的运营主体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 “饿了么”)与美团运营主体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 “美团”)商业诋毁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发布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本案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立案。饿了么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诋毁原告商誉、虚假宣传等行为;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各种对商户采取的威逼手段,迫使其使用被告独家服务的行为;3.依法判令二被告连续三个月在美团 APP 首页显著位置、美团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连续三个月在美团外卖商家版发送消除影响的通用消息;4.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5.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讼费用。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截至发稿前,搜狐科技再次测试了美团和饿了么可采用的支付方式。其中,在部分机型中,美团已无支付宝选项,而饿了么中的微信支付仍然可用,不过和花呗一样折叠展示。
律师观点不一
针对美团取消支付宝渠道一事,搜狐科技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观点主要分为两派,一种认为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美团不应受到惩罚;另一种则认为美团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有限制竞争的嫌疑。
北京华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宋佳对搜狐科技表示:“美团就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触犯法律,当然也不应该有惩罚。”
她进一步解释道,《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禁止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但并不是强迫兼容,经营者仍然有选择权,强迫兼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没有关系。另外,依据《反垄断法》,美团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并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不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越多,越能满足更多消费者的支付习惯,提升消费体验。对于老用户而言,原来在某一平台上可以采取多种支付方式,但现在只能选择一种,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如果这家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话,还有限制竞争的嫌疑。
其中,具体涉及的法条包括:《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相关条款包括第二款,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以及第六款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但在具体实践中,《反垄断法》的适用门槛较高,难度较大。首先需界定 “相关市场”。同时,涉事企业需要在该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支配地位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现行《反垄断法》上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分析工具和规则的缺乏,致使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除此之外,还需证明这种限制行为不存在正当理由,且具有竞争损害后果。
也就是说,目前还很难断定平台限制支付方式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不过从部分反馈看,这种限定选择的行为引起了部分用户的反感,在一定程度上或有损消费体验。从实际结果上来看,部分网友已经因为无法使用支付宝而拒绝使用美团。
“谁善待消费者谁就能赢得更多市场。具体到支付方式而言,我认为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他建议,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理念应作为平台创新的出发点,同时鼓励平台的支付手段多元化、开放化,扩宽更多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