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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5 月 18 日消息,IT之家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付费会员服务期限的纠纷案件,因视频平台会员提前半小时到期,消费者将视频平台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视频平台应当为用户提供一日的 VIP 会员权益,驳回用户的其他诉求。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石某在被告视频平台购买了一个月的 VIP 会员服务,但在会员到期日当天晚上发现无法使用会员权益,遂将视频平台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继续提供会员服务并赔偿损失。原告认为,根据视频平台的《VIP 会员服务协议》和官网的说明,会员服务期限应该到该日 24 时结束,而不是与开通时间点相对应的时间点。
被告视频平台辩称,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一个自然月的会员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认为,官网的说明不属于格式条款,不能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被告还表示,在用户购买会员过程中和使用会员期间,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查看会员有效期。
涉案《VIP 会员服务协议》约定“您的 VIP 会员服务的服务期限以您自行选择并支付相应会员费用对应的服务期限为准,自您成为 VIP 会员之时起算……VIP 会员服务期限自当前服务周期届满之日起终止。”被告官网中关于会员有效期的说明为“开通一个月的会员的有效期是:从您开通会员当天开始,到下月同一时间截止(例:7 月 28 日开通会员,有效期为:7 月 28 日-8 月 28 日)。” 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会员服务结束的时间应为 2021 年 7 月 9 日 20 时 46 分 48 秒还是该日 24 时。
法院经审理认定,视频平台的《VIP 会员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法院认为, “日”应该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而不是某个具体时间点 。因此,视频平台提前结束向用户提供会员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还指出,“一对众”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使用代替同意的方式限缩已承诺用户的合同权利。对于可能影响用户实质权利的条款,平台应当以精准的表达明确服务内容,避免产生歧义,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案判决后,视频平台在官网会员权益说明中将会员到期时间精准到了时和分,并在会员订单详情中将会员到期时间修改为最后一日的 23 时 59 分 59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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