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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报道被司法干预
1962年,英国的一些孕妇吃了一种叫瑟利德米的药品,结果她们生下的全是畸形儿。这些畸形儿的亲属开始起诉卖药的药剂师,到1968年,有62起案例通过调解得到赔偿,但赔偿额偏低。还有266起案例没有通过调解解决,一直到1972年,四年内法院都未予审理,而那些畸形儿已经在这个世上痛苦地生活十年了,一直没有得到赔偿。
出于正义感,《星期日泰晤士报》开始报道这个牵连广泛的事件,希望通过舆论的压力,促使法院尽快审理案件,让那些可怜的畸形儿能够获得应得的赔偿。
但《星期日泰晤士报》的做法却引起了药剂师的不满,他们起诉《星期日泰晤士报》在“媒体审判”。因为根据英国法律规定,诉讼案尚未了结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发表评论,这样容易影响法官、陪审员甚至老百姓产生偏见。应药剂师们的请求,英国检察总长向《星期日泰晤士报》发了一道禁令,要求他们不得再发表这类稿件。
《星期日泰晤士报》不服,认为他们有新闻自由,向上诉法院起诉。上诉法院的法官审理认为,当案件进行积极审理的时候,不允许媒体发表意见,以免影响公正审判,而本案4年不予审理,很显然是一种消极回避的态度。而且,当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即使案件正在积极审理,别人也有权利发表意见。所以上诉法院支持《星期日泰晤士报》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但上诉法院的判决被英国的上议院(相当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理由为“报纸不应该预先判断那些尚未了结的案件”。
英国法律主权被消弱
《星期日泰晤士报》不服,把官司打到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的,旨在维护各缔约国人民的权利。缔约国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在人权法院起诉政府侵犯自己的权利。
欧洲人权法院以11票对9票的多数支持了《星期日泰晤士报》的要求,判决它有权发表有关瑟利德米案件的消息。《星期日泰晤士报》据此要求英国政府赔偿损失,英国政府不同意,因为欧洲人权法院只是以微弱的优势判决他们是错误的。欧洲人权法院驳斥了英国政府的理由,又以绝对优势通过决议要求英国政府赔偿《星期日泰晤士报》损失2万多英镑。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下,英国国会通过了新法律,并废除了上议院的判决。
我们知道欧洲人权法院是维护欧洲人权的一个机构,而英国上议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行使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体现了英国的主权,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怎么可能影响到英国的立法并最终废除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呢?人权与主权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根据西方的理念,人权是天赋的,公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出让,然后形成国家的主权。主权不能高于人权,尤其主权不能控制人权,反过来,人权可以制约主权,因为人权是公民的天赋权利中没有出让的部分,这部分权利是不能侵犯的。所以,在欧洲,如果哪个国家政府侵犯了民众权利,欧洲人权法院就能责令其改正,这事实上意味着,欧洲各国的法律主权被削弱了。在《星期日泰晤士报》这个案例中,英国政府必须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修改国家法律,并废除违背人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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