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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只狐狸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一只狐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三只松鼠公司称,被告三只狐狸公司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侵权商品系被告三只狐狸公司委托被告一只狐狸公司生产,故诉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15万元。两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反映生产者身份、未采取公证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发布的招商代理信息仅为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招商产品上使用的图像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两被告系案涉产品的委托商和生产商,而非普通零售商,即便原告提交的取证物品没有进行封存,也不能改变两被告侵权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侵权产品价格等因素,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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