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的现象屡见不鲜 大数据杀熟或被认定垄断

所谓大数据杀熟,指的是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用户看到的价格或搜索到的结果是不同的,从而导致用户权益受损的现象。通常是老用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用户要贵,或搜索到的结果比新用户要少。

大数据“杀熟”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消费者都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杀熟”,如今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国内媒体报道,今天上午(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

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方面做出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平台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技术优势实行的某些交易行为,也需警惕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在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萧萧)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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