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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修订并印发《河北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今后,全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将遵循择优扶强、绩效为先、放管结合、动态调整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基于绩效评价的动态调整机制。
河北明确,全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河北省“双一流”建设推进方案,将年度建设资金列入省级预算。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河北省“双一流”建设推进方案,组织实施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调整等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专项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发放日常性绩效工资或各种津补贴、日常运转、发改部门立项的基本建设、支付罚款、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归还借款支出。除上述支出事项外,专项资金可由高校根据资金用途以及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各类必要支出。
在绩效评价方面,河北省教育厅按照“双一流”项目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双一流”建设学科和经费补助额度,建立择优扶强、动态调整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同时,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省财政厅按规定公开年度资金预算,省教育厅和项目承担学校按职责和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