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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动态调整湖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主要包括交通、公用事业、其他特定服务等11个收费项目。
根据《目录清单》显示,交通服务收费类别包括车辆通行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等4项;公用事业服务收费包括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2项。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包括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住房物业管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5项。
其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包括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及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两类,收费标准为0.5-5元/小时,授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分为七类,由交通运输部门定价。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200元/小时,最高800元。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根据车型,基价(10公里)分别为300-600元,拖运(元/公里)分别为15-30元/公里,最高收费金额600-1400元/次。吊车作业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为2000-4000元/次;大于40吨货车收费标准4000元-8000元/次,由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货物搬运、装卸费:120元/吨次。事故车辆停放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为10-15元/车天。放空费:200元/车次。车辆租用费:150元/车次。
住房物业管理费方面,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0.36-3.84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因国家和我省价格政策调整造成管理方式变化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目录。省发改委强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违规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