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对物业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因此越来越多。基础设施老化、居民缴费意愿差、公共维修基金缺失,进而导致物业服务脱管、失管、服务层次低——多数小区,恐怕都遇到过这样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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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后物业管理公司提前撤场可否追责?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其中表明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在该小区选定新的物业或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原来的物业公司应当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支付该期间产生的物业费。
物业服务事项是专业服务事项,应当是连续行为,不能中断,一旦物业服务中断,业主的权利将受到重大损害,甚至酿成危险。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如果没有新的物业管理人接替,就会形成物业服务行为中断,上述后果就会发生。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本条要求物业管理人负有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行为的义务。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不得推辞和推诿。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物业管理人,享有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报酬的权利,其标准应当与已经消灭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相一致。如果原物业管理人拒不履行该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从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小区的治安和卫生该怎么临时成立社区自治小组?
业委会成员都有本职工作,参与小区事务的精力有限,最稳妥的方式还是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条例,要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走招标流程,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在这期间,业委会可以通过向街道申请,遴选临时物业管理小区事务。
物业和小区居民闹矛盾,物业公司撤走后,居民们便从小区选出管家和会计代替物业管理小区。卫生有人打扫,水电费有人收,居民有困难也有解决的地方。
西北路大华小区居民杨女士说,“经常听说物业撤离小区后住户发愁的事,我们小区的物业撤离已有五年,居民代管的办法挺好,其间小区各方面井井有条,居民都很满意,无物业小区可以借鉴这个方法。”
居民自选“管家”“五年来管的挺好”
据统计,目前在乌鲁木齐市区,许多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老旧小区,由于企业兼并或破产、基础设施较差、物业公司退出等原因,成为无人管理小区,这些无人管理小区占全市小区总数的15%。
部分物业和小区居民闹矛盾,物业公司撤走后,居民们便从小区选出管家和会计代替物业管理小区。
“居民自选‘管家’后,社区如果有事,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和‘管家’对接,再由‘管家’向居民传达,办事效率提高不少。”瑞安社区负责无物业小区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张源说。
“有了‘管家’后,小区干净整洁,垃圾桶里的垃圾有人倒,门口有人值班,水电费也有人按时收取,总之小区的事有人管了。各项账目也很清楚。”柯昌兴说,五年来,他们周边小区的物业费都涨了,但他们小区一直是15元/月/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