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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自10月27日起实行。
《细则》明确适用范围为市六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勤州区(含宁波高新区)、奉化区。户口迁移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和市内户口迁移。
《细则》第四至第九条,规定了居住落户、租赁落户、投资创业落户和奉化试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其中包括:实行“70年产权房即可落户”,取消原先“缴纳社保”的要求;租赁落户从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和社保缴纳均满2年放宽至均满1年;在奉化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满1年或社保缴纳满1年即可落户。
《细则》第十至第十三条,对亲属投靠做了规定,主要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和老年父母投靠等情形。《细则》第十四至第十八条,对人才落户做了规定,主要分高级以上人才、本科以上、专科以上、全日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特殊贡献落户等情形。
《细则》第十九至第二十三条,对市内户口迁移做了规定,主要涵盖市内户口自由迁移、投亲靠友、租赁落户、投资创业落户和社区集体户等内容。
《细则》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群众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的流程、办理时限和申请人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落户引发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