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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盘活闲置住房为主,以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为辅,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关于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改造和改建的适用范围为闲置存量住房、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品住宅,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转房、职工宿舍和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可纳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各市县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纳入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满足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拟改造或改建的闲置存量房屋所在地块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拟改建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经环境影响评估发现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或经技术论证禁止改造和改建的;拟改造或改建的闲置存量房屋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且尚未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的闲置存量房屋不得纳入改造和改建范围。
盘活闲置存量房屋资源,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要由政府引导,加强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将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调整规划用途,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补缴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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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白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