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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深圳市住建局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提出,为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缴存业务办理流程,在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程序中增加了单位内部公示制度,并明确强制缴存单位中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可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亏损一年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于亏损年度的次年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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