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福州市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称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显示,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偿还首期购房贷款本息后的当月即可办理委托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