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省住建厅近日印发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格式文书(2021版)》。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的重要内容。随着建筑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在取消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后,全省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思想认识、工作措施和监督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异。为此,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充分征求了基层监督机构的意见,认为有必要从省级层面制定指导性文件,从而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监督行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全力推动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转变。
《指南》分为总则、监督内容、组织监督、日常监督、中止(恢复)监督、终止监督、档案归档、监督责任、附则等九个章节,重点强调了几个方面:
突出监督信息化建设重要性。《指南》明确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应当指导各地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开展监督并形成统一规范的监督文书,同时鼓励监督机构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施工安全监督。
规范现场执法行为。监督工作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相关要求,监督机构要建立工程项目巡查和监督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确保安全监督工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明确安全事故隐患处置方式。监督人员应当根据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分别开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记录表》《建设工程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
细化首次监督会议有关要求。监督机构收到施工许可发放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首次监督会议时间,并在首次监督会议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相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告知有关监督要求;核对“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有关安全监督信息等。
确定日常监督抽查频次标准。制定了不同工期的抽查标准,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必须增加抽查频次或可以增加抽查频次。
规定中(终)止监督手续处理方式。对停工超过1个月但未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经监督机构查实确已停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可以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施工结束超过1个月但未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经监督机构查实确已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可以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强调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并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监督档案无纸化。
强化部门协调消除监管盲区。监督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如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抽查中发现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对停工超过1个月且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施工许可发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