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每年春节过后的2月和3月是一个租房的高峰期,不过,各位房东和租房人要注意了:近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今年2月15日起,无锡将施行新的《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的《管理办法》与之前的相比有哪些不同?
对出租房屋的居住空间提出了新的要求
◆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住房分隔搭建后出租用于居住。
◆ 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起居室(厅)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增设卫生间、厨房,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 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房屋出租人
◆ 应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 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租房屋;
◆ 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屋承租人
◆ 为非本市户籍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 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 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日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