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了《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该政策实际上和同日发布的《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相似,但更注重分配或配租层面。预计到今年年底,上海将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24万套(间),完成“十四五”目标总量的一半以上。
管理办法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认定办法指出,五种类型的既有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租赁住房用地(含非居住存量建设用地转型为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三是非居住建设用地上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四是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合规纳管的改建租赁住房;五是居住用地上配建的租赁住房和建设的其他租赁住房。同时,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已认定的单位租赁房,直接纳管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另行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
从准入条件的角度看,其实强调了一点,即此类房源供应对象是在上海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第一,住房困难以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为标准确定。第二,相关申请者需要具备合法就业的证明,即劳动合同等证明。第三,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当然在认定既有住房面积或者说“查房”领域中,落实了差异化的政策,比如说对于租住浦西7城区和浦东外环以内区域,相关申请家庭必须在此类区域的人均既有住房面积少于15平方米。类似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分配给住房困难群体的导向。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和配租规则发布,是租赁房源消化和分配环节的重要体现。第一,保障性租赁住房过去较为强调房源的供应或者说房源的筹集,而如何明确分配规则也显得很关键。第二,鉴于此类住房租金较低、租赁性价比较高,这个时候要明确准入等条件,体现公平性。第三,通过此类管理办法的发布,有助于后续指导租赁企业或出租人更好开展租赁业务,真正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的活跃,也更好解决住房租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