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遏制商办改住宅项目 设计方案中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厅”等描述

10月13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遏制商办类项目变相改造为具备长期居住功能的“类住宅”建筑的行为。

意见提出,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进一步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规划调整和审查审批程序,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土地供应时,应会同有关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对赌条款等各项要求,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对赌协议签订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对未按照土地合同和对赌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及用地规划条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商办类项目建筑设计方案中,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建筑平面形体应规整,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方式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外立面应具有明显的公共建筑形态和特点;盥洗室、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首层商铺除外),阳台(含露台)、空中花园等应与公共走廊、电梯厅等公共空间相连,不得在套内设置;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位(道)、孔洞,除集中设置的食堂以及商业用途项目作为餐饮功能使用的区域外,不得设置燃气设施和厨房,在设计方案中应明确予以注明。

项目销售时,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牌,向购房对象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标准(按照商业标准收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对象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对象明确约定,提醒买受人购买的产品非住宅性质。商办类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环节不得按照住宅类房地产进行登记。规范商办类项目发布广告行为,加大对开发企业发布的销售广告、开展宣传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广告中不得出现将商办类项目宣传具有住宅功能等内容,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的违法广告或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严禁旅馆用地建设项目分割销售和不动产登记;以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坚决防止借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依法依规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按要求报审、不按施工图施工、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信息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已批未建的项目,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修改建筑设计方案,并重新核发规划、施工许可证;对在建未售的项目,从房型设计以及水、电、燃气配套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建设行为违反本意见的,应责令整改,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销售。

“此次政策继续强调了去房地产化的导向。”业内人士表示,今年海南房地产市场表现明显活跃,在既有严厉的购房政策下,部分购房需求开始进入到类住宅市场。一些房企也把开发的重心向此类物业倾斜。但这显然损害了既有的商业办公物业的规范,也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炒房的气氛。所以此次政策的定调,继续说明对于各类钻政策漏洞的行为不可行,包括房企和购房者需要严格遵守项目开发和认购的纪律,防范越红线等行为。

关键词: 海南 不得 客厅 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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