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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界再现一起“民告官”事件。
9月29日,冠城大通发布公告,控股子公司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元泰”)因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冠城元泰交付土地,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暂计人民币1.98亿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出具“(2021)闽01民初2673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9月30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就此事联系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应要求将采访函传真至该部门,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2015年竞得土地至今未交付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
根据冠城大通发布公告,2015年5月28日公司通过竞拍活动竞得福建省永泰县樟[2015]拍04、樟[2015]拍05、樟[2015]拍06号共3(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后,樟[2015]拍04号土地已交付,公司正在开发;樟[2015]拍05、樟[2015]拍06号地块至今尚未交付。
冠城大通称,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宗地编号为樟[2015]拍05号、[2015]拍06号地块。2015年6月8日、2015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就土地交付标准、交付时间等事项做出约定。
但目前鉴于出让地块仍存在许多青苗及地上构筑物未能及时拆除,且市政配套设施亦未到位,被告无法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土地,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同时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
在诉讼请求方面,冠城大通要求解除原告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向原告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200万元以及返还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共计6300万元。
冠城大通在公告中称,请求判令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向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暂共计103240439.43元。其中,资金占用费暂计79811000元,以实际支付的出让金7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日0.05%,自实际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土石方工程款16632785.1元,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549780元,景观设计费174420元,管理费用6072454.33元。
对于这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致电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应要求将采访函传真至该部门,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官司性质的认定在司法界存在争议,因为合同的设立和履行、终止既包含行政属性又含有民事属性,有的地方法院将此类案件归为民事纠纷,有的地方法院则将此类案件归为行政纠纷。目前主流认为属于行政纠纷,即俗称的“民告官”,因涉及一方为行政机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也需要经过招拍挂程序,本质上合同双方之间不是平等主体,将其归为行政纠纷更为合理。
“冠城公司有权要求永泰县自然和规划局赔偿自己损失。”齐正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地产界“民告官”并不罕见
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行政诉讼法》,“民告官”开始有法可依。在地产行业,这类官司也不鲜见。
2011年1月17日,辽宁省黑山县县长汪兴(现任县委书记)在招商推介会上,为打消投资者顾虑,向现场60多家开发商公开承诺,“自中标签约之日起,60天内完成拆迁,实现三通一平向开发商交地。”
同年3月6日,来自辽宁沈阳的开发商佟女士通过竞拍,以9300万元价格取得了宗地编号为201101-3的地块,拟用于8栋住宅楼的开发。但一年后,曾经承诺的拆迁由于一户占地5亩的承包经营户滕万利还未能完成,致使3栋楼无法开工。同时,政府承诺在90天内完成的规划路也未能开通。
2012年11月6日,开发商佟女士因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政府失信而起诉索赔1.4亿元。
从2002年起,因名下200亩土地要被政府无偿收回,开发商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将海南省澄迈县政府告上法院,官司一打就是10余年。
2013年,山东泰安明智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明智置业”)响应泰安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投资开发该市粮库老库区项目。合同签订5年后,起初约定的优惠政策未能落实,导致项目搁置。一场“民告官”拉锯战就此打响。
2018年5月,明智置业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责令泰安市政府、泰山区政府限期组织实施该片区改造项目,并赔偿损失。然而,此行政复议申请被山东省政府驳回。随后,明智置业将山东省政府告上法庭,诉请撤销驳回决定,获济南中院支持。当年11月,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山东省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2018年12月27日,山东省政府重新作出230号再驳复议决定,仍以涉案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系泰山区政府为由,驳回明智置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智置业不服,再次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
2019年5月21日,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省政府违反《行政诉讼法》,判令撤销山东省政府再次驳回明智置业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责令省政府在60天内对此事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冠城大通起诉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后续发展,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将持续关注。(中房报记者 李叶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