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公告指出,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由4%、4.5%、5%调整至1.5%、2%、2.5%执行。
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政策出台,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黑龙江省房地产市场受经济、政策、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百姓购房信心不足、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明显萎缩、各项指标也下滑严重、新房及二手房市场均出现了严重的供大于求现象。
另一方面,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之前分别为4%、4.5%、5%)和契税税率明显高于东北三省、长三角、珠三角的核心城市(广东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为2%、4%、3%),这不仅给本地房企造成了很大的税收负担和资金压力,而且也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目前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此次三部门联合下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减轻房企预缴负担,有效化解后期清算退税压力,对推动黑龙江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